6月27日,省公安厅发布消息,按照公安部的部署,7月1日起,我省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同时为群众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服务。
警方表示,到期换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原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明、学生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明、学生证。符合居民身份证申领条件的,自公民申领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受理地公安机关交纳工本费,到期换领证件的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40元。
警方提醒,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一是属于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二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三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捡拾到他人居民身份证应当及时交给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理大厅,由公安机关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公安机关并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及时为群众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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